太平附加福禄满堂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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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疾,我们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合同终止。 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疾,我们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同时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轻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少儿、女性、男性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
豁免保险费 | 如果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