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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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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福禄满堂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疾,我们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合同终止。   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疾,我们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保险金 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轻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少儿、女性、男性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豁免保险费 如果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