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18周岁保单周年日前,我们按身故时主附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费之和×实际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后或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我们按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2倍扣除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疾,我们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合同终止。 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疾,我们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同时终止。 |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少儿、女性、男性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
豁免保险费 | 如果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
轻症保险金 | 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轻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