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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投保,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按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以及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8周岁后投保,如果不幸身故,首年按120%年交保险费给付,之后按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以及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的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年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
祝寿金 | 投保时年龄未满60周岁,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当日合同20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投保时年龄已满60周岁,在投保后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当日合同20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