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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 太平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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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百万行无忧2.0两全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系数×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给付系数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为18(含)-40周岁(不含),给付系数为160%;41(含)-60周岁(含)给付系数为140%;61周岁(含)以上给付系数为120%。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期间,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10或公务车11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特定公共场所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雷击、踩踏或建筑物倒塌事故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特定公共场所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10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及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合同期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