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吉福康爱 B 款两全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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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 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1.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 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 或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 ( 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合同第三十一条),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康爱 B 款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吉福康爱 B款重疾合同”) 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及附加吉福康爱 B 款重疾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公司将不予豁免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豁免保险费。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吉福康爱 B 款重疾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险公司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吉福康爱 B 款重疾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 2 至 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