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守护天使两全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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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 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年交保险费×合同的交费年期数×120%。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被鉴 定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当投保人与合同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 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保障期限: 30年
保障期限: 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 至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