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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 太平人寿
  • 所在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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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爱守护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80%给付。 上述免赔额为年度累计免赔额,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以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住院医疗年免赔额为限。被保险人通过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续保,保险公司对该次住院延续至合同期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住院医疗年限额为限。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项责任仅适用于计划2和计划3。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接受门急诊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意外门急诊年限额为限。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按80%给付。 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检验费。
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项责任仅适用于计划3。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续保,保险公司对该次住院延续至合同期满日起30日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30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该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是否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职业病;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6.疗养、包皮环切、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拳击比赛、参加或者受训于专业体育运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


11.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2.被保险人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者运动所导致的意外或者所引发的疾病;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4.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5.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6.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8.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