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50-8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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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罹患恶性肿瘤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治疗是指以门诊方式接受的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罹患恶性肿瘤接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如果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或恶性肿瘤转移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自恶性肿瘤初次确诊之日起一年的时间。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恶性肿瘤医疗年限额,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恶性肿瘤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200日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遗传性疾病、职业病;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
6.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7.被保险人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者运动所导致的意外或者所引发的疾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9.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0.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2.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3.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