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满金生年金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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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养老金。 |
祝寿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