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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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的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11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医疗事故;
11. 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14.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受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