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隽泰年金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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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如果在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金:特别生存金=20%×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1)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的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期满日之前(不含合同期满日),如果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合同期满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合同第二十九条),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