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e满分年金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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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前的最后3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在相应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保证给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前的倒数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自该日(含当日)起至合同期满日零时前为保证给付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前的倒数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前的倒数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证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