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禄御禧粤港澳大湾区终身重疾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障种类120种,给付100%基本保额 |
轻症保险金 |
保障种类40种,给付6次,25%基本保额 |
大湾区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障种类10种,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18岁前给付已交保费,18岁后给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三者较大值。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给付已交保费,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豁免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在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按期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 |
初次确诊重疾时未满71周岁,可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 |
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0种重疾分6组,自第一次确诊给付后,还可给付5次重疾保险金,间隔期1年,每次给付100%基本保额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大湾区特定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