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隽逸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的第5、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生日关爱金 | 自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生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日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