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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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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阳光天使2007少儿保障计划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2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如果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的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 30 天后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至少返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18周岁后身故,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且确诊 30 天后仍然生存,我们在按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白血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合同持续有效。
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年满 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保障期限: 至25周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白血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如果在投保时已向我们声明的疾病不在此列)。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全残或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投保人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投保人酗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
物;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八、投保人患有先天性疾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