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隽福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同时合同终止。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如果在附加隽福两全合同期满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合同的现金价值与附加隽福两全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2)如果在附加隽福两全合同期满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在附加隽福两全合同期满日零时前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合同中提及的附加隽福两全合同是指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隽福两全保险》。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与附加隽福两全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在附加隽福两全合同期满日零时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已按附加隽福两全合同的约定给付过满期金,且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该重大疾病的时间早于附加隽福两全合同满期日零时,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会扣除附加隽福两全合同已给付过的满期金。 3.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隽福两全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如果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附加隽福两全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