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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 太平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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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寿金生年金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生存金 自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生存金。
生日关爱金 自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生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日关爱金。
养老生存金 自被保险人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养老生存金。
退休祝贺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6周岁至70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0%给付退休祝贺金。
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