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禄倍佑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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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 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